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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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浙C×××××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22000.00元,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浙C×××××号小型轿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83526.00元,限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73.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