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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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借款本金297687.30元,并支付罚息1432815.79元、复息815896.24元(该罚息、复息暂算至2019年7月23日,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编号为2011年贷字第027号《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以上暂合计为2546399.33元。 二、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211元,由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浙江樱杭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