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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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州许氏洋参(南京)有限公司 大丰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326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大丰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65987394,住***。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威州许氏洋参(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30425H,住***。 法定代表人:许忠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丰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威州许氏洋参(南京)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锋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钢 书记员董志伟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