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中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新月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敦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月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生育的婚生子陈文轩由被告安徽新月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新月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日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南京敦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及<2>的补充协议》,载明:因用户项目进展情况发生变化,设备提货具体时间现不能确定。为了不给乙方资金周转造成紧张及甲方可以将已制造设备调剂到其他项目上使用。甲方主动替用户垫付部分设备制造款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向乙方支付10万元;2、支付资金先针对2014年7月2日甲乙双方签订的《水移热等温变换炉外壳采购合同书》执行,执行至合同约定总货款的90%(提货前,乙方开具100%全额增值税发票,发票货物名称按照甲方指定的名称开据。如需补充合同,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余10%作为质保金,装置投运后12个月内或者装置到场18个月后(以先到为准),无制造质量问题,质保金一次付清;3、乙方针对《水移热等温变换炉外壳采购合同书》约定货物的简体法兰设计缺陷,尽快出具满足原设计条件压力等级的要求,以便甲方调剂到其他项目上使用;4、乙方全力配合甲方处理《水移热等温变换炉外壳采购合同书》约定货物的调剂使用工作,如果调整产生大的费用,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果调整没有大的费用产生,则甲方免费执行。5、在《水移热等温变换炉外壳采购合同书》合同执行结束后,《MZX实验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书》及《2万吨/年二甲醚中式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书》仍按照每月向乙方支付10万元延续执行。6、《MZX实验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书》及《2万吨/年二甲醚中式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书》提货款情况,根据云南中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甲方实际发生情况再与乙方另行协商。该合同加盖了被告南京敦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甲方代表王祥传签名,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加盖了公章包邮乙方代表钱建平签名。

2014年9月22日,原告合肥海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安徽新月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2万吨二甲醚中试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书》一份。该合同载明:第一条:标的物数量、规格、价格:……1.合同总价: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含设备本体费、裙座费、热电偶外套管、备品备件费、技术资料费、运杂费、技术服务及税费等各项费用,2.开具合同全额的17%增值税发票。第二条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和要求:按甲方所提供的招标条件图中技术要求及标准执行,及GB150-2011《钢制压力容器》、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电加热器包含壳体和电加热管、接线柱等,电加热管总根数应为31根(10KW/根),即其总功率为310KW,其中一根为备用电加热管;与其相配套的可控硅控制柜为风冷,其功率应不低于450KW,柜体为标准柜,颜色为计算机灰。……第十条设计进度及交货期相关设计进度及交货进度规定如下:(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完成图纸设计;(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完成图纸会签;……(5)设备整体交货(二甲醚反应器内件除外,二甲醚反应器内件应于合同签订后90天内送货到用户施工现场)为合同签订后60天内送达到用户施工现场(云南中新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泸西县旧城镇)。

中心服务等等,除法有限公司年维持权就沉重。付款方式一一一,合同签订后建房去吃饭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二提货此再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第三货款。五是的到达用户施工现场,且无其他问题,则依照已出具合同金额、本金的事情。总之,税发票政府合同总价的30%,4日约10%作为质保金,设备正常投运会,50地是否质量问题,因此无需库存最迟不超过设备偷运出的数额有为了顺利有约定的执行,约定中如果合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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