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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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01医院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黄岛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36750.07元;(上述款项应付款至账号:62×××72;开户行:××支行;收款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998元,由原告负担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