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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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49022910.12元元及截止2018年9月5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52580.57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费2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德房他证德化字第××号、德他项(2016)第02120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各自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追偿; 五、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出质的、付款人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如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票号为0010006127654185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内对上述一、二项债务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付款责任; 六、驳回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8277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1500元,由德化县金汇通纸艺包装有限公司、德化县科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67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