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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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中县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红利等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五、已采取强制措施并交由被执行人负责使用、保管财产的,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或其他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