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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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23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兰州裕华金苹果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小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裕华金苹果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裕华金苹果驾驶员考场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巧合,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兰州裕华金苹果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兰州裕华金苹果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裕华金苹果驾驶员考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榆劳人仲裁字(2019)第23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实际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被申请人的兰州裕华金苹果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兰州裕华金苹果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榆中裕华金苹果驾驶员考场分公司已就该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榆中县人民法院夏官营法庭于2019年8月8日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综上,本案执行依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月娥 审判员 陶兴满 审判员 刘永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晓峰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