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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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62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84060.15元。”、第二项,即“驳回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3677元,由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1490元,由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9元,由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