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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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84060.15元; 二、驳回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77元,由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7153元,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65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90元,由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