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路物资成都有限公司
成都成实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成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永豪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284060.15元;

二、驳回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77元,由浙江龙门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7153元,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65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490元,由成都一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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