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嵊州市水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 嵊州联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 二、***、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02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8元,减半收取5914元,由***、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14元,由宁波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