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舜洁卫生器具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宁波舜洁卫生器具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278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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