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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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郑州奥之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托利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民终36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6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以其所有的滑县新区滑兴路与南四环交汇处向东314.65米处38号厂房,在16018300元的抵押金额范围内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五、驳回河南托利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3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8362元,由河南托利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8362元,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奥之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362元,由河南省奥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奥之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