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99992.06元,利息2671.29元,违约金(包含滞纳金)4927.62元,其他费用2991.96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18年12月14日止,自2018年12月15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透支利率调整而调整;违约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