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36430.14元、利息和罚息共14476.21元及罚息(从2018年8月30日起按借款本金36430.14元的日利率0.057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负担。4名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4名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