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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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36510.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为3713.75元,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36510.1元的日利率0.0572%计算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