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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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6227号 原告:***,女,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肖令,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河南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则杨,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柯,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德勇 二零二零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杜琳琳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