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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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4720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5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20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6日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变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85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欠付***工程款582090元及应付利息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24元,由***负担1833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600元,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8元,由***负担1833元,由***、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