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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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8948.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二、被告云城区北明日用百货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240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96.8元,被告云城区北明日用百货贸易商行负担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