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绿禾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华智融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2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违约金440万元(期内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65%的标准,从2017年6月22日计算至2017年7月14日止,扣除已自动扣划的8372.74元;罚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为标准,从2017年7月15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扣除已自动扣划的1.87元;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分别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巴中市巴州区,D2幢102号附1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巴州南字第××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时,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智融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226.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华智融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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