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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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 二、变更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603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淮北市东方城市广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租合同于2018年8月6日解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