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83民初427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立案

日期

2020年6月2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衡恒、黄紫祥,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50.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逾期之日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为637元、罚息为10394.84元、复利为547.58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定

事实

证据

2017年3月1日,原告(贷款人、乙方)与借款人(甲方)***签订《个人微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授予甲方自助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00元;贷款额度使用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止,自助循环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不少于1天;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贷款年利率1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1日,到期一次性还本;甲方到期不偿还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通过泉州银行电子平台于2019年2月11日分别支取9000元、9700元、9700元、9700元、9700元、9700元、9700元、9700元、9700元、9700元、3700元,共计100000元。上述借款逾期,***未还清借款本息,结欠本金99950.47元、利息637元,截至2020年3月6日,罚息、复利计10942.42元。

裁判

理由

原告与***签订的《个人微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00000元给***。上述借款到期后,***未还清借款本息,结欠本金99950.47元、利息637元及罚息、复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偿还尚欠借款本金99950.47元、利息637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50.47元、利息637元、截至2020年3月6日的罚息、复利10942.42元,及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个人微贷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诉讼

费用

本案受理费2531元,减半收取为1265.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 判 员  方碧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桂菊

速录员徐彤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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