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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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311,475.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1,475.26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09.89元,由***负担2658.89元,***负担5551元;鉴定费20,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77元,由上诉人***负担5944元,被上诉人***负担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