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桃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桃李食品有限公司货款33988.05元。 二、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桃李食品有限公司保全费36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西安桃李食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元,由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应将该款项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