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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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3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住***。 负责人曾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戴芳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戴芳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49884.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执行中经向人民银行、车管所、房产部门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03执8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平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师雪萍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