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4579号原告:孟莉。被告:袁耀伟。被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116民初4579号原告:孟莉。被告:袁耀伟。被告: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磊。原告孟莉与被告袁耀伟、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义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孟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耀伟、新义顺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共计1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仅还款39万元,余款11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袁耀伟未作答辩,但经本院电话询问,其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利息过高,且自己目前没有能力还款。被告新义顺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借条一张及银行流水4张,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通过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孟莉通过公司业务与被告袁耀伟相识,2018年5月9日,被告袁耀伟称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便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500000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5万元,于2018年7月9日归还本息。被告袁耀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加盖有被告新义顺公司的印章。后被告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还款共计39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有借条、转账记录佐证,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在借条所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二被告未能按约如期归还所借款项,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请要求二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50000元一节,因该约定利息的利率已经超过年利率24%,故本院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耀伟、被告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孟莉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二被告负担1450元,并连同判决之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婷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茹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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