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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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7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刘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贾磊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贾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贾磊已预交266875元,由贾磊负担260000元,刘钊负担6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贾磊已预交206875元,由贾磊自行负担;刘钊已预交87800元,由贾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