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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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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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陕西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2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5年10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陕西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0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榜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陕西盛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