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工程款18015352.5元及利息(以1381463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91.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791.51元,由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4892元,由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负担4489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