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市丰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工程款18015352.5元及利息(以1381463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91.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791.51元,由被告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4892元,由原告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负担44899.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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