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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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忻州市忻府区(2019)晋09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忻州市忻府区(2019)晋09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变更忻州市忻府区(2019)晋09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0937元(其中抢救费437元,死亡伤残类费用60500元),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773.51元; 四、变更忻州市忻府区(2019)晋09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15470.14元。 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原审被告昌黎县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预交8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预交753元(共83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7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