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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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原告货款76683.5元及利息,利息以7668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履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