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桥头联和混凝土机械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桥头联和混凝土机械服务部租赁款75871元及利息(以75871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4元,由被告深圳市岷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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