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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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9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90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时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备料的损失67,355.18元; 三、限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价值13,000元的铝型材模具一套;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620.9元,反诉受理费62.5元,共2,683.4元,由原告东莞市银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78.16元,被告东莞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305.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