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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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晶安光电有限公司 福建冠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圣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冠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圣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886元及利息[利息以35688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圣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冠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688.6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圣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冠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553.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4元,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圣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冠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7元,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冠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圣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9元,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冠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