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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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丰顺蓝科尔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损失合计113431.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原告***负担19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