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田县青石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玉田县青石商贸有限公司租金893056元、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玉田县青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56元,减半收取6628元,由上诉人玉田县青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99元,由被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3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6元,由上诉人负担596元,由被上诉人浙江泰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