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损失医疗费9652.13元、误工费3651.75元、护理费3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36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8123.8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16676.08元;由被告***承担1447.8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