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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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迁西县博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7116.8元(52116.8元-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元,由迁西县博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