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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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借款本金193749.97元、利息6173.91元、罚息525.78元、复利206.17元; 二、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还的本金及未付利息之和199923.88元为基数,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利随本清; 三、被告***、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支付律师费14953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对被告***、被告***名下位于沙坪坝区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