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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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09295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1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病历取证费合计156556.7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再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1255851.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王某1王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病历取证费等合计156556.70元,扣除已垫付的20000元,被告***应再赔偿原告13655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1负担64元、由被告***负担78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469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784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1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