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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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9783.47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12272.41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143897.52元的15%的90%即19426.17元;以上共计4148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的经济损失143897.52元的15%的10%即2158.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165元,被告***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