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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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赔偿原告滦南县珍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损34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滦南县珍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3元,减半收取3526.50元,由原告滦南县珍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6.5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负担32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