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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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239.8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3016.2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计804元,由原告***负担260元,由被告***、***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