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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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3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山,天津杰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康小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王伟杰 审判员薛晨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铎臻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