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伊川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洛阳金石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变卖。

二、对被申请人伊川县德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伊川县支行,账号:17×××93)2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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