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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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 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借款本金4993549.93元;罚息(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7年9月5日,以499791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215%计算;自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5月8日,以499787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215%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16日,以499418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215%计算;自2018年5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99354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215%计算); 二、被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直接向被告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正大国际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7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40元,由被告伊川县路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