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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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金龙精密铝材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49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5.0025%计算至2017年12月19日,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50375%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的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9元,由上诉人洛阳澳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