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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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北海市海城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北海金汇实业公司名下,该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上诉人北海金汇实业公司自上诉人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北海市海城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北海金汇实业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名下,该过户税费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负担; 四、上诉人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5000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鉴定费4306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已由***预交,深圳市华晟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履行上列第四项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结清;***和北海金汇实业公司已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