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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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水晶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6.25万元; 二、被告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为:1、2018年11月2日以前的逾期违约金88535.41元;2、以106.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1月3日起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前述两部分之和); 三、被告西安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道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43元,由原告承担7743元,被告西安水晶石公司承担16000元。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水晶石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1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