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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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对(2016)苏0507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项下中苏州佳利隆塑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展锦塑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9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1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150万元范围内、被告***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且其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故应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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